據(jù)上交所網站最新披露,由于存在窗口期買賣及短線交易等違規(guī)行為,陽光照明的監(jiān)事陳志剛受到上交所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
經查明,2014年9月29日,陽光照明監(jiān)事陳志剛賣出公司股票10萬股,成交均價為10.65 元/股,成交金額為106.5萬元。而公司2014年三季報的披露時間為當年10月28日,前述賣出時點在該定期報告披露前30日內,屬于窗口期買賣。
此后,陳志剛又分別于2014年11月6日、11月7日、12月8日合計買入陽光照明股票11.8萬股,成交均價9.33元/股,合計買入金額103.33萬元。此舉與上述賣出操作構成短線交易。
陳志剛在定期報告披露前的禁止交易期間買賣上市公司股票,同時上述買賣股票行為構成短線交易,違反了證券法等相關規(guī)定,也違反了股票上市規(guī)則、監(jiān)事聲明及承諾書中所做出的承諾。因此,上交所決定對陳志剛予以通報批評的處分決定,并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