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燈飾照明行業(yè)全球化進程,知識產權日益成為燈飾行業(yè)發(fā)展的戰(zhàn)略性資源和企業(yè)品牌國際競爭力的核心要素。本人作為專業(yè)律師,現結合這些年的維權經驗,對燈飾照明行業(yè)專利維權中經常遇到的,也為企業(yè)老板普遍關心的幾個法律問題作一個分析小結,以期對碰到類似問題的行業(yè)人士有所指導和幫助。
燈飾與照明的專利維權內容,側重點有所不同。燈飾產品基本上以外觀設計專利為主;照明產品以實用新型為主,外觀設計專利為輔;同時,也會有一些發(fā)明專利。
下面,從我法律的角度厘清專利維權中值得明確的幾個問題。
一、維權中原告與被告的幾個問題說明
作為被告:如果原告以“老款”燈進行起訴,能否成功?
經常有客戶和朋友跟我說,“我被別人起訴了,但是原告的那款專利是老款,在原告申請日之前,市場上早就已經有很多人在做了”。盡管客戶對我這么說,我仍對代理這樣的案件保持謹慎樂觀的態(tài)度,因為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才能對案件整體進行判斷。
1、原告擁有專利的的燈飾是不是老款,如果確實是原告最先申請的,那么在專利有效期內都不影響其維權。從申請之日起,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的有效期為10年,發(fā)明的有效期為20年。
2、如果在原告申請日之前,原告申請的專利的產品確實已經有人在做了,那么作為被告的我們需要承擔舉證義務。如果沒有相關證據,那么在法庭上這種口頭抗辯就不可能得到采信,即使有證據,也需要對證據的證明效力進行考量。
3、需要說明的是,如果有比較充分的證據證明在原告申請日之前,原告申請的專利的產品確實已經有人在做了,那么,被告不僅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而且是完全有可能將原告的專利無效掉的。此時被告已經占據主動,考慮到可能的敗訴風險和專利被無效的可能性,原告基本上都會找被告協商和撤訴的。
雖然上述案件涉嫌惡意訴訟和“專利流氓”,但同時也說明企業(yè)需要高度重視建立和完善企業(yè)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梢哉f,正是企業(yè)對于自身知識產品保護的淡漠,才給了這些專利流氓生存空間和發(fā)展機會。
作為原告:我有專利,是否起訴會一定成功?
1、拿以中山古鎮(zhèn)為中心的燈飾照明產業(yè)基地為例,申請的專利數量雖然每年都在遞增,但是外觀設計專利仍占據了絕大多數,而眾所周知,在我國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僅僅進行形式審查,即不會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審查在申請日之前是否有相同或者近似的結構和設計。這就意味著,即使是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專利權人拿到了證書,也不代表著其是絕對的和不可推翻的權利人。
如果其他人申請的時間更早,那么其他人完全有權無效其專利,如果還有生產和銷售行為,那么其他人完全也有權起訴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對于申請時間較晚的專利權人來說,專利證書并不能起到對抗較早申請專利權人的作用。
因此,企業(yè)正確的做法是在產品正式推出市場之前就應該申請專利,以免遭到他人在先申請的尷尬。
2、需要說明的是,在專利糾紛的實際處理中,企業(yè)在保證申請的專利都是靠自身設計和研發(fā)團隊首創(chuàng)出來的前提下,專利基本上都是有效的。被其他人無效的可能性并不大,考慮到申請專利無效較高的成本和較低的可能性,真正去無效他人專利的情況并不多。
[NT:PAGE]二、專利申請與維權之間的關系
專利的申請通常是由商標專利事務所進行,而專利維權則由律師負責,本人在處理多起專利維權中發(fā)現,因為專利權人將專利申請事宜全權交給了商標專利事務所,而有一些專利事務所在申請階段片面考慮到申請方面的事宜,而未考慮維權方面的事宜,因此,在維權時發(fā)現權利要求書表述不明等問題,難以維權。
個人以為,一個不能用來維權的專利申請,就是無效的專利申請,因為它不能起到保護和維權的根本目的。因此,建議在專利申請時還是讓律師介入審查比較好,這叫未雨綢繆。
三、外觀設計專利與版權之間的關系
曾經有朋友問我,如果是做燈飾的企業(yè),能否以版權登記代替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應用的新設計。版權即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從燈飾外觀設計保護的角度來看,只有燈飾外觀設計圖片才與外觀設計專利存在可能重合的地方,進而考慮采用版權登記還是外觀設計專利中哪一種方式進行外觀設計保護比較合適。
雖然版權保護的時間保護期很長(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且版權登記的費用很低(版權登記的費用一本也只有幾百元),相比之下,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只有10年,一款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費用就要幾百元。
但是,版權保護的角度是圖片本身,他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將該圖片用于商業(yè)用途使用;而外觀設計專利雖然通常也是通過圖片的方式表現出來,但其側重于對圖片中燈飾照明產品結構設計的保護,因此,二者雖然有時表現形式是相同的,但是實際上保護的著眼點卻有很大差異,不可互相代替。
四、“打假”與專利侵權的不同
經常有朋友跟我說“我要‘打假’”,但仔細一聽,才知道他是要做專利維權。真正意義上的“打假”,應當解釋為打擊假冒偽劣產品,所謂的“假”實踐中基本上是指廠家或者商家生產或者銷售假冒他人商品的行為,侵權人不僅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且需要承擔行政處罰責任和刑事責任,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假冒注冊商標罪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燈飾照明行業(yè),我們看到的打假行為基本上就是如雷士、歐普等企業(yè)的打假,針對仿這些知名企業(yè)品牌的假冒行為,不同于互相抄襲產品樣式的專利侵權行為。
由于假冒他人產品的行為侵犯的多是使用他人的商標,容易判斷,因此很多企業(yè)都是聯合工商、公安聯合執(zhí)法,效果明顯。
而專利侵權則具有隱蔽性,侵權企業(yè)生產的產品是否侵權本身就是一個需要專業(yè)人士進行判斷的工作,因此,在處理侵權案件中多是以訴訟維權為主,很少有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
[NT:PAGE]五、從長期來看專利對企業(yè)的重要性
我國正在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2014年12月10日國務院辦公室下發(fā)了《深入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的通知》,在此之前也已經成立了北京、上海、廣州三所專門的知識產權法院,并都已經正式開始運營。
雖然現階段知識產權保護還不是很給力,還不盡如人意,但是,誰也無法否認,從我國改革開放短短幾十年的縱向發(fā)展來看,知識產權在法律體系、監(jiān)管手段、企業(yè)行為、民眾意識等方面都已經取得了長足的進步,而且以后消費者不再盲目追求低價的產品,轉而選擇有品位、有創(chuàng)新、有個性、高品質的產品,這就意味著只有那些重視研發(fā)和創(chuàng)新的企業(yè)才能獲得長久的競爭力,而對這些研發(fā)和創(chuàng)新最有效的保護還是建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這些年我深感企業(yè)老板的法律意識在逐年加強,從無到有,也深感市場競爭日益激烈,企業(yè)新品開發(fā)越來越重要,因此,知識產權保護對于企業(yè)來說也變得越來越重要。隨著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日益加強,專利戰(zhàn)必將成為企業(yè)保持市場競爭優(yōu)勢,屏蔽競爭對手的一把利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