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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豪、雷士買賣合同糾紛案終結 賠償金額超770萬

              2015/10/19 9:29:41 作者: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摘要:廣東德豪潤達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狀告浙江雷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落下帷幕,浙江雷士照明向德豪潤達支付貨物欠款人民幣770,14萬元及利息,并解除雙方協議。

                廣東德豪潤達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狀告浙江雷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落下帷幕,浙江雷士照明向德豪潤達支付貨物欠款人民幣770,14萬元及利息,并解除雙方協議。以下是中國裁判文書網于2015年10月16日公布的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全文:

              珠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601號

                原告:廣東德豪潤達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區。

                法定代表人:王冬雷。

                委托代理人:袁運江,廣東德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翁玲玲,廣東德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浙江雷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區。

                法定代表人:李星星。

                原告廣東德豪潤達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訴浙江雷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袁運江、翁玲玲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依法送達應訴材料和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雙方有長期的合作關系,原告向被告供貨并授權被告經銷原告的相關照明產品。原告與被告(原名:杭州東燦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簽訂的2014年《區域運營中心經銷協議》,協議簽署后,原、被告雙方又簽訂《2014年度鋪底銷售協議》。合同簽署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訂單向被告供貨,其中2014年1月份的供貨金額為751077元,2月份的供貨金額為943448元,3月份的供貨金額為1966680元,4月份的供貨金額為471106元,5月份的供貨金額為2504732元,6月份的供貨金額為7474292.8元,7月份的供貨金額為2561378.10元。從2014年8月份至今,被告向原告采購貨物的數量急劇下降。據了解,被告之前已在大量裁減員工。截止到起訴之日,被告總共欠原告貨款共計人民幣7701400元。綜上,被告在2014年1月至7月期間連續七個月的銷售額都沒有達到每月的銷售任務,并且被告目前的資信及經營情況也明顯下降。據此,請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與被告之間簽署的2014年《區域運營中心經銷協議》及其補充協議《2014年度鋪底銷售協議》;2、被告向原告支付貨物欠款人民幣7701400元及利息(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算,從2014年10月1日起算直至法院判決書確定的支付之日止);3、被告承擔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師費人民幣120000元及差旅費人民幣10000元;4、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原告為其訴稱提供以下證據:1、2014年區域運營中心經銷協議;2、2014年度鋪底銷售協議;3、申請;4、登記情況;5、往來賬項對賬函(2014年1月至8月);6、訂貨單(2014年9月3日);7、廣東德豪潤達電氣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出庫單(2014年9月4日);8、廣東增值稅發票;9、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借記/貸記通知(貸記)3份;10、往來賬項對賬函,(2014年9月);11、合同解除通知、快遞單接投遞查詢;12、差旅費發票;13、委托代理合同發票;。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答辯意見和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告(甲方)、被告(乙方)簽訂一份《區域運營中心經銷協議》(以下簡稱經銷協議),協議中約定:協議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甲方授權乙方為浙江地區“NVC-ETI與NVC雷士”產品經銷區域運營中心,甲方授權乙方經銷德豪潤達LED照明光源系列產品,協議銷售任務(總銷售任務8500、1月680、2月340、3月935、4月680、5月553、6月807、7月680、8月680、9月850、10月680、11月765、12月850),對于連續六個月未達到銷售指標的,甲方將有權解除本協議,并保留更換區域運營中心的權利,由于出現以上情況甲方終止本合同,甲方負責收購乙方所有庫存(樣品、滯銷品、非標品,殘次品等不在回收范圍內),乙方承諾并保證無條件配合,一方違約導致訴訟,違約方須支付由此造成的訴訟費用及為訴訟所付律師費、差旅費(按票支付)。原告(甲方)與被告(乙方)還簽訂了一份《2014年度鋪底銷售協議》(以下簡稱鋪底協議),協議中約定:甲方為支持乙方開拓市場,甲方從2014年3月16日鋪貨800萬元給乙方,鋪底銷售的結算日期為2014年12月25日之前,本協議為甲、乙雙方所簽訂的區域經銷商協議之補充協議。原告提交了2014年1月至8月的《往來賬項對賬函》證明被告已超過六個月未完成雙方約定的任務。

                庭審中,原告提交了一份《往來賬項對賬函》證明截至2014年9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貨款人民幣7701400元,該份《往來賬項對賬函》上被告蓋上公章表示對欠款金額確認無誤。

                另查明,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被告發出了合同解除通知。原告委托廣東德賽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本案,并支付了律師費人民幣120000元。原告提交了一些發票,證明原告派出兩人到杭州辦理財產保全事宜而發生了差旅費。

                還查明,被告浙江雷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之前的企業名稱為杭州東燦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本院(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601號民事裁定書作出后,查封了被告的庫存貨物及銀行存款。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合同關系,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約向被告提供貨物,但是被告沒能完成雙方約定的銷售任務,按照經銷協議的約定被告連續六個月未達到銷售指標的,原告有權解除本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原告已經向被告發出合同解除通知,原、被告之間簽署的2014年《區域運營中心經銷協議》及《2014年度鋪底銷售協議》已被解除。

                根據經銷協議約定,如果原告是由于被告連續六個月未達到銷售指標而解除協議的,原告須負責收購被告所有合格庫存,被告須無條件配合。本院查封了被告的庫存貨物及凍結了被告的銀行存款,但被告至今仍未積極配合原告收購被告的合格庫存,根據經銷協議的約定,被告必須立即結清所欠原告的所有貨款。被告已經確認其尚欠原告貨款人民幣77014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貨款,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從2014年10月1日起至付清時止逾期付款的利息,有事實和法律的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師費及差旅費。由于經銷協議中對此有約定。原告支付的律師費在廣東省律師收費辦理規定的收費范圍內,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差旅費過高,本院酌情調整為人民幣5000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廣東德豪潤達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浙江雷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之間簽署的2014年《區域運營中心經銷協議》和《2014年底鋪底銷售協議》已解除。

                二、被告浙江雷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廣東德豪潤達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7701400元和利息(以7701400元為基數,從2014年10月9日起計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三、被告浙江雷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廣東德豪潤達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律師費120000元及差旅費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6620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71620元由被告浙江雷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廖 勁

                代理審判員  袁小娜

                人民陪審員  林秋香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任潔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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