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一個月后,雷士照明創始人吳長江又有了新消息。昨日(1月6日),一位知情人士表示,吳長江確實已經被公安機關移送至檢察院提請批捕。不過,該人士強調,目前只是在提請批捕階段,要正式批捕還需要走一系列法律程序。
據觀察注意到,在吳長江大勢漸去的背景之下,此前多位堅定的“挺吳派”,已經都慢慢離吳長江遠去。這部分人要么被德豪潤達納入麾下,要么已悄然遠離風波。
因挪用資金被刑拘
2014年12月16日,本站曾報道,吳長江因涉嫌挪用資金而被廣東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在雷士照明第三次內斗事件中,德豪潤達兼雷士照明董事長王冬雷一方指責吳長江違規進行擔保,可能使雷士照明遭受1.73億元的巨額損失。2014年10月22日,惠州市警方正式對吳長江等人挪用資金事件立案,同年12月4日被刑拘。
根據我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上海杰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智斌表示,如果把挪用的資金歸還,沒有造成顯著損失,那么會成為將來量刑考慮的因素之一。但如果定性為挪用資金罪,即使全部歸還,也依然面臨刑法的處罰,最輕的結果也是緩刑。
吳長江是否會被正式批捕目前還留有懸念。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審查批準逮捕后的七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多位盟友已離吳而去
到目前為止,雷士照明公司已經先后發生三次內斗事件,而昔日堅定的“挺吳派”是吳長江在前兩次內斗中勝利的重要原因。但發現,隨著吳長江逐漸失勢,“挺吳派”的不少人已經悄然離開。
第一次內斗發生在吳長江與另外兩個創始人股東之間,因為各種矛盾難以調和,2005年吳長江被迫出讓全部股份,攜8000萬元出走。隨后,全體經銷商“倒戈”,要求吳長江重掌企業,其余兩股東被迫各拿8000萬元離開。
第二次內斗事件中,除了有經銷商的全力支持外,當時跟隨吳長江的多位高管也成為“挺吳派”的中堅力量。彼時有高管甚至以辭職的方式,公開支持吳長江。另外一些中高層則以停工的方式,選擇同吳長江堅定地站在一起。2013年1月,吳長江以CEO身份重掌雷士照明。
在本次內斗中,這些盟友開始出現分化。首先是雷士照明的經銷商開始轉向支持王冬雷一方;繼而部分雷士照明中高層選擇放棄支持吳長江,留在由德豪潤達主導的雷士照明體系中工作。
據了解,在第二次內斗中以辭職方式支持吳長江的一位高管,在此次事件中未發出任何聲音。而一直跟隨吳長江“沖鋒陷陣”的另一位高管昨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自己已經兩個月未到雷士照明上班,也不清楚吳長江最近的情況。
2014年11月初,在未被刑拘之前,曾在廣州見到過吳長江,當時只有一位隨從跟著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