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市城市管理局舉行《昆明市城市照明管理規定(修訂)》(以下簡稱《管理規定》)聽證會。按照《管理規定》,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或擅自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等行為的,將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管理規定》擴充內容
昆明市現行的《昆明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1996年9月29日起施行,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城市照明管理的內容、范圍以及城市照明工作的管理體制機制均發生了很大變化,市民對照明環境的需求也日益提高,原《辦法》已不適應當前的城市照明管理需求。為優化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權責體系,適應市場化建設、管理機制,落實節能降耗的大政方針,因此需要修訂昆明市的城市照明管理規定。
市城市管理局市政設施管理處處長陸國昆介紹,《管理規定》將原《辦法》共二十六條內容修正擴充為三十二條,調整范圍也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改為城市照明管理,涵蓋了功能照明和景觀照明,名稱也由《昆明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實施辦法》改為《昆明市城市照明管理規定》。
《管理規定》不僅明確了適用范圍,城市照明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市縣(區)兩級政府及城市照明主管部門、其他相關部門職責并突出節能工作要求,還增加了較多的規范城市照明設施規劃、建設行為的規定。包括對從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及相關技術人員資質資格要求;明確城市照明設施應當按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進行建設,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驗收和使用;規定城市照明設施設計、施工和驗收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征求、聽取城市照明主管部門的專業意見;進一步明確城市照明設施建設要求;增加規定規劃多功能燈桿建設事項。
6種行為將被處罰
在城市照明的管養和維護方面,《管理規定》分別規定政府投資建設的及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功能照明設施,在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門及未移交情況下的維護管理責任,同時明確規定了城市照明設施建設單位或者產權人辦理移交手續時應當符合的條件;規定城市照明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城市照明設施維護單位具體開展相關城市照明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同時細化管理和維護工作要求;細化了城市照明設施與樹木安全距離不足的處理方式;細化了對單位和個人遷移、拆除城市照明設施,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他設施或者接用電源的程序;細化了保護城市照明設施的禁止性行為,并規定了單位和個人損壞城市照明設施事項的處理程序。
此外,《管理規定》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城市照明設施,不得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不得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置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不得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不得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他設施或者接用電源;不得擅自遷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設施;不得實施其他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如有違反,將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代表建議:將照明有機融入特色景觀打造工作
聽證會上,來自相關行業的聽證代表對制定《管理規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給予肯定。聽證代表王敏建議,在倡導節能的背景下,按照區域劃分控制景觀燈的亮燈時間。同時,可以結合昆明城市品質提升工作,以燈桿、景觀等為載體,按照“一街一道一路一巷”的思路建設新建道路的城市照明設施,將照明有機融入到特色景觀的打造工作中。
還有聽證代表建議,進一步明確建設單位在建設照明設施時,要征求城市照明主管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并在《管理規定》中細化景觀燈、氛圍燈管養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