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財政局近日發出通知,印發《深圳市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維護費及電費補貼辦法》,該辦法規定,納入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統、具備遠程抄表功能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符合條件的可按一定比例補貼維護費和電費。
根據補貼辦法,住宅樓宇和政府投資建設的景觀照明設施電費補貼比例為百分之百,其他樓宇電費補貼比例為百分之五十;行政機關及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自有物業取電的景觀照明設施不予補貼電費。景觀照明設施總功率不含用于商業目的的樓宇廣告、招牌、櫥窗、店面等商業照明設施用電。
福田、羅湖、南山、鹽田區范圍內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維護費及電費補貼由市級財政承擔,其他區(新區、深汕特別合作區)的維護費及電費補貼由區級財政承擔。
《深圳市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維護費及電費補貼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