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城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燈光環境,促進能源節約,深圳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新出臺的《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1997年3月3日發布的《深圳經濟特區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59號)同時廢止。
《辦法》所稱城市照明包括功能照明和景觀照明?!掇k法》規定,市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國土、交通運輸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報市城市規劃委員會批準后組織實施。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報批前,市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市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制定城市照明節能計劃,嚴格控制景觀照明的范圍、亮度和能耗密度。
《辦法》規定,三類區域應當設置功能照明設施:一是城市道路、橋梁、隧道、行人過街設施、綠道;二是住宅區、城中村、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名勝古跡、公共停車場;三是其他無功能照明設施、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公共場所。此外,城市重要地標及節點、城市主要景觀廊道、城市重要交通門戶等重點區域應當按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設置景觀照明設施。
根據《辦法》,政府投資建設的景觀照明設施,在公共設施和住宅區的,由主管部門負責維護管理,費用由財政資金承擔。政府投資建設的景觀照明設施,在商業樓宇(含寫字樓、酒店和公寓等)和其他經營性建(構)筑物上的,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建(構)筑物所有人負責維護管理,按有關規定給予維護費和電費補貼。
《辦法》要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發生故障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在發現故障或者接到報告后立即搶修。單盞滅燈等簡單故障應當在24小時內處理完畢;線路、設備損壞等較復雜故障應當在3日內處理完畢;涉及改造、整治、無特殊配件等原因不能按時修復的故障,維護管理單位應當采取設置公告提醒等措施預防事故發生?!掇k法》還要求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24小時接聽的城市照明設施舉報投訴電話。接到舉報投訴后,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于處理完成后3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處理情況書面反饋實名舉報人或者投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