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從市城管部門了解到,《揚州市市區戶外廣告和店招標牌設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目前面向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各社會組織、團體和個人可以向該部門提出意見或建議。征集時間為:2017年10月26日—2017年11月10日。
古城范圍內
不得設置LED顯示屏廣告
記者留意到,意見稿特別列出,以下區域不允許設置戶外廣告。如臨街建筑物的墻面、立柱、臺階踏步以及大門、櫥窗,不得書寫、張貼、張掛商業性宣傳標語和圖案。嚴格控制在市區主要建筑物及主干道兩側的建筑物上設置布幔廣告。
特別是古城保護區域戶外廣告設置必須服從古城形態,色彩、造型、內容、體量、照明、材料、密度等應與古城環境相協調。古城范圍內不得設置LED顯示屏廣告(大型商場、超市、購物中心除外);不得設置布幔、道旗、拱門、氣球等臨時性商業廣告;工地圍擋廣告高度不得超過3米。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期限
一般不超過3年
意見稿還提到,對戶外廣告設施有了明確時間限制。如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電動翻版一般不超過4年,電子顯示屏一般不超過5年。使用期滿,設置者應當自行拆除,需要延長的,應當于到期之日前15日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期內,需要變更廣告畫面內容的,應當向審批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重大節慶、重要會議、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公益活動或者舉辦各類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活動,經批準設置的臨時性戶外廣告,應當于活動結束后及時拆除。過期和失去使用價值的廣告標志,設置者或產權單位應及時拆除。
擅自設置戶外廣告
處以1萬元以上5萬以下罰款
意見稿還對戶外廣告產生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清晰的規定。如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戶外廣告專用設施和戶外廣告的,或者不按批準的要求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設置者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以下罰款。設置者拒不拆除的,可依法拆除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違反其他有關管理規定的,由相關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此外,設置的戶外廣告和店招標牌等設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或者陳舊、破損、殘缺影響市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戶外廣告并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