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財華社報道,于去年8月11日起停牌的雷士照明已達成所有復牌條件,包括處理違規情況并向市場通報其對公司的財務及營運狀況的影響;表明公司已制訂適當財務報告程序及內部監控制度以遵守其在上市規則項下的義務;披露法務審查和內部監管審查的結果,并處理所發現的問題;并且如果有必要,進行涵蓋適當范圍的進一步調查/審查;及向市場通報所有相關信息。
其中,就處理吳長江據稱訂立質押及擔保協議及所謂許可協議以及根據所謂協議進行的資金凍結及提款統稱之“違規情況”。就此,公司已罷免吳氏在雷士集團中的各種職務,且不再負有任何職責、提起針對吳氏的法律訴訟,及與三份所謂20年許可協議的對方溝通等。
就潛在最大信用風險而言,公司已在2014年就14份所謂質押及擔保協議合共計提2.85億人民幣撥備。此外,面臨潛在損失包括如果不能從吳氏和無極收回任何款項,大約2.655億人民幣損失;及如果建行索賠勝訴,建行針對雷士中國的索賠導致大約6,000萬人民幣另加利息損失。